【方正检察】“不刑”不等于“不罚”
时间:2023-09-25
来源: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录入:方正检察院
审核: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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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经构成犯罪,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表示涉案人不需要被判处刑罚,但不代表可以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2023年以来,方正县人民检察院聚焦不起诉案件行政处罚存在的盲区,探索不起诉+非刑罚处罚、社会公益服务工作模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7件,建议对不起诉人作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被不起诉人补植复绿林木存活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或开展社区劳动相关公益活动。文书制发后,承办人做好案件跟踪监督工作,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处罚、按期回复,最大限度实现罚当其错的法律效果。
今后,方正县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建立健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推动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相衔接工作,不起诉案件监督线索全面递交行政检察监督部门,实现行刑无缝衔接,努力把监督线索转化为高质量的监督成果。